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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实施细则》
(西交实〔2017〕32号)

发稿时间:2017-03-16 13:21:00

     为了充分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跨学科交流合作,加强运行补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西交实〔201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运行补助基金资助范围

    校内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时所产生的分析测试费用可申请该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使用该基金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为接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并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价4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用设备。

    若申请人本人为拟用大型仪器设备领用责任人或申请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可享受价格优惠时,不得使用该基金。

第二条 运行补助基金申请人条件

    凡我校45岁以下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时,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运行补助基金的申请及使用流程

(一)该基金申请采用项目额度申报制。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一次,全年有效。

(二)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申请表》,说明承担课题的重要性、申请理由、计划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请资助金额,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每名申请人当年资助额度不超过贰万元。

(四)项目评审通过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公布评审结果,并通过共享系统为申请人拨付资助额度。申请人按照拟用设备的开放共享安排,自行通过系统预约使用设备。

(五)申请人结算测试费时, 在本人可使用额度范围内,系统根据实际发生测试费用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测试费用,校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可支付比例为50%,院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可支付比例为30%,剩余费用自付。

(六)被批准使用的基金需在当年执行完成,未执行额度当年年底清零。

(七)申请人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未按时提交下一年度不予资助。

(八)申请人需按照申请内容如实使用基金并接受学校审计,不得挪用。对于虚报机时,伪造使用记录等行为严肃查处。

(九)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定期公布符合当年运行补助基金资助的设备范围,并根据学校设备使用和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西交资〔2001〕26号),《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实施细则(试行)》(西交资〔2001〕152号)废除。

第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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