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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西交财〔2001〕36号

发稿时间:2018-01-02 15:31:17

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西交财[2001]36号 200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室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
1. 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
2. 开设实验教学课程;
3. 计算机操作实习;
4. 进行实验室技术咨询;
5. 其它技术服务。

    二、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1.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入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处每季度与财务处进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
2. 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3. 实验室如需签订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在资产管理处加盖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合同专用章。
4. 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收回其出租的场地和仪器设备,并将场地和仪器设备另行分配使用。两年内学校不再给该实验室重点投资,并扣发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津贴。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收的分配办法
1.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毛收入上交学校20%;
2.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毛收入提取水电费5%(学院电费4%,学校水费1%);
3.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中,成本支出不少于毛收入的25%;
4.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中,奖金、福利基金支出不超过毛收入的50%。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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